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层学术组织是高校最基本的学术单元,直接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项职能。加强和完善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必须有利于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的完成、有利于激发基层组织的学术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学科建设,从而促进学校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 第二条 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校院两级管理、学术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学院的管理职能,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积极性。 二是学术权和行政权协调和谐的原则。强调基层组织的学术性,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三是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实行综合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二、基层学术组织的形式 第三条 基层学术组织其形式有学科、研究中心、公共教学部、研究所和学科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人文社科基地)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学科而建立的相对固定的基层学术组织,另一类是面向问题而建立的相对松散的基层学术组织。 第四条 我校基层学术组织的主体是基于学科体系而建立、并定名为“××学科组织”(以下简称为学科组织)。学科组织是具体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实体型学术组织。 第五条 学科组织在学院的领导下履行学术管理职能,不定行政级别。学校形成“校—院—学科”三级组织构架。行政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术管理的重心在学科组织,学校的学术资源将逐步下移到学科组织。
三、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学科组织应以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为指导,依据一级学科目录下的研究方向而设置。每个学院可以根据实际建立若干个学科组织。每个学科组织应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根据学校学术水平的实际,学科组织的建立将逐步推进,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已具有较强学术实力和水平的一级学科,可以按照研究方向或整合若干个相近研究方向而建立学科组织。 第二,学术实力和学术基础比较薄弱的学科可以按一级学科建立学科组织。通过学科组织建设,形成团队,凝练方向,培育特色,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调整为以研究方向命名的学科组织。 第八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学术实力和水平的学科组织可以同时建立研究所,也可以跨学科组织建立研究中心,以形成综合性的研究团队。所有相关学科组织的成员均可以为研究所或研究中心成员。承担全校公共教学任务的学科组织,可以组建公共教学部。 第九条 学校不设系。学术人员因对外联络和学术交流的需要,可以使用原来“系”的名称。各学院依据专业所依托的学科组织,在一个或几个学科组织基础上设专业主任。
四、基层学术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学科组织的基本职责是:在学院领导下,承担和完成学院安排的学科建设(含学位点建设,下同)、课程建设、团队建设、教学研究、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等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和学科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如下: 1.学院负责组织制定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 学科组织承担具体学科建设任务,独立或与其他学科组织合作开展学位点、重点学科、学科基地的申报和建设,领导和组织成员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2.学院负责日常的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对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正常教学秩序负全责。学校把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任务的归属学科组织汇总,将教学任务下达到学院。学院负责将教学任务分派到各学科组织,由学科开展相关工作。 学科组织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教学工作,承担本学科组织的课程群建设和课程教学工作,负责课程教学质量、教材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研究,负责向所在学院推荐各级各类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项目。 3.学院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计划与任务,指导、协调学科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学科组织负责实施本学科组织的科研和社会服务计划与任务,协调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的选拔和推荐。 4.学院在学校核准的编制数内制定和实施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并在学校考核方案指导下具体开展教师和职工的考核。 学科组织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学院规定名额提出引进人才的意见,审核进出的人员是否符合团队建设的需要;对本学科组织成员的调出、培养、聘任、晋升和奖惩向学院提出建议和推荐;在校、院两级考核方案指导下,对本学科组织成员进行业绩考核,并实施学科组织的二次分配。 5.学院负责全院公共用房资源的调配与管理,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学科组织应有效使用学术资源,负责管理使用本学科组织的建设经费;根据规模和需要,向学院提出用房配置建议,负责使用、管理本学科组织的用房;配合学院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6.学院全面负责党建、学生管理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科组织根据学院的安排以及学术分工原则参与相关专业的学生管理,负责学生学科竞赛基地建设,积极履行教书育人职责,配合学院推选学科成员担任班主任。 第十二条 专业主任的基本职责是在学院领导下负责专业建设和专业建设经费的分配;实验室主任的基本职责是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分配。
五、基层学术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基层学术组织实行主任(所长,下同)负责制。基层学术组织的主任是学院院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十四条 基层学术组织主任应当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能力,任职条件为:本校在编、在岗教学研究人员,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教学能力,以及较强的民主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每个学科组织设学科主任1名,学科副主任1-2名。学科主任、副主任由本学科组织中的教授或优秀副教授、博士担任,在学院的主持下经学科组织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校级领导不担任学科主任。学院领导、学校行政部(处)、直属部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一般不担任学科主任。如果学科主任由学院领导、行政部(处)、直属部门人员担任,则须设学科常务副主任。学科常务副主任负责处理学科组织的日常事务,负责管理学科组织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学科基地可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应在相关学科主任中选任。研究所所长一般由学科主任兼任,必要时可设副所长。 第十八条 专业主任一般设1名。当1个专业依托于几个学科组织时,可以增设专业副主任1-2名。专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专业相关的学科副主任或学科专家组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基层学术组织主任的聘期为3年,一般在岗位聘任时进行聘任,必要时可以随时聘任或调整。学校在相应管理制度和政策中应充分体现基层学术组织主任的责权利。基层学术组织主任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不能胜任的应予以解聘。
六、基层学术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全校专任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辅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人员都应参加一个学科组织,且只归属于该学科组织,但同时可以参加多个研究中心。学科组织成员应使自己的学术研究与学科组织研究方向相符,参加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使用学科组织的学术资源,通过学科组织的安排承担科研、课程教学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科组织与课程群相对应,不同学科组织的教师原则上不交叉承担课程教学任务。作为过渡,今后一段时间内,缺编学科组织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可以请其他学科组织的教师担任本学科组织的教学任务,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四项教学经费由学校按专业下拨到学院,学院按相关规定给学科组织核拨所需的教学经费,并负责监管。 第二十三条 学科组织内部建立学科专家组。学科专家组由3-5人组成,学科专家组组长一般由学科主任担任,学科成员中的教授一般应是学科专家组成员。当教授人数不足3人时,可以由高水平的副教授担任专家组成员。每个学科组织根据规模和需要,可以设立1名兼职学科秘书。 第二十四条 一级学科目录下设立多个学科组织的,应建立一级学科专家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工作。这些相关学科组织的学科主任应是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在相关学科主任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学科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学科研究特色确定、经费使用、学科成员引进和调整、津贴分配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学科专家组共同讨论决定。学科组织每学期至少1次向全体学科成员公布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学科组织实行绩效管理。每年年初校、院两级对学科组织进行业绩考核。学校根据各学科组织上一年度的绩效确定当年度的建设投入经费。省市重点学科也列入绩效考核范畴,不再另行配套。
七、基层学术组织的建立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提出学科组织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包括拟建立的学科组织名称、研究重点、学科主任候选人、全体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学科组织设置方案报送学科建设处,学科建设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科组织的调整必须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其他时间一般不作调整。调整的程序与设置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基层学术组织建设的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09〕14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科 基层学术组织 建设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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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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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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