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成绩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情况的真实记录,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对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习成绩是指学生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参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成绩。
第二条学习成绩以确保成绩的准确性为原则,教务处、二级学院、任课教师都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成绩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习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习成绩的审核、《学生学业成绩表》终审和归档等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习成绩的记载、录入、查询、复核,试卷、《记分册》等考核档案的保存、归档,《学生学业成绩表》打印、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学习成绩记载于《记分册》,可按百分制记分,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
(一)《记分册》用于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空白《记分册》由二级学院负责打印下发给任课教师,并保证学生名单准确、完整;因重修、复学、转专业等原因致使学生名单有变,学院应及时函告任课教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修改。
(二)任课教师要保管好《记分册》,做到记录客观、字迹清晰,若要修改已记载的考核成绩,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学习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将《记分册》上交学院,学院核查后将《记分册》和试卷等材料一同存档。
1.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2.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4.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计为“0”分并加以注明;
6.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及以上,按实际成绩记载;低于80分(或良好)以下的,计为不及格;
7.各类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五条学习成绩应在规定时间,由专人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一)课程成绩和体质测试成绩在考核结束10天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
(二)补(缓)考、重修课程成绩在考核结束3天内由学院负责录入;
(三)经课程学分认定而取得的成绩在认定工作结束后7天内由学院负责录入;
(四)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录入。
(二)学生可申请成绩复核,一般在每学期第1-2周内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学生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并递交给开课学院;
2.开课学院成立成绩复核小组,负责成绩复核工作。成绩复核小组由教学院长、课程所属学科组织负责人、任课教师、教学秘书等组成。复核结果提交学院;
3.开课学院应向学生及时反馈复核结果;成绩有误的,应及时办理成绩更改手续。
(三)成绩更改由开课学院负责。开课学院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成绩修改上报表》(见附件)报教务处审核,同时在《记分册》上的修改记录,须复核小组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成绩复核、修改的相关材料应归入二级学院教学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学院负责打印和审核,加盖学院公章,教务处复审加盖“成绩专用章”。
(一)毕业生《学生学业成绩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入学生学籍表归学校档案,另一份由学院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在校生《学生学业成绩表》根据需要一般由学院统一办理;
(三)已毕业学生需《学生学业成绩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从学校档案馆复印获取。
第八条结业学生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修读获得的成绩,由开课学院在当学期末填写《结业学生课程修读成绩汇总表》报教务处,并做好试卷等教学档案的归档工作。
(一)为确保成绩系统的安全使用,任课教师、教务人员等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成绩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等泄漏给他人。
(二)对于在成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情况,将根据《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绍学院发〔2008〕57号)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