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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03-2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课程修读

      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本科专业的学制一般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普通专升本专业学制为两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医学类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五至七年,其它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普通专升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

      第九条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于第二学期按学校有关规定填报志愿、选择专业,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申请应于前一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方式修读。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修读时间为入学后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

      第十一条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依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应于当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准考证。学生凭准考证参加学期插班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可获得学分,未达到80分,则需重修该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军训、实验课、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修读课程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申请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必须完成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实验、上机等操作、练习项目,否则,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已证明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免考该门课程。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开课学院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为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设立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学分认定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从第二学年开始,平均学分绩点在1.5分及以上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实际能力修读第二专业。在校期间完成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发给第二专业相关证书。学生在攻读第二专业期间,若第一专业学习出现预警等情况,取消其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记分, 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

      1.课程绩点与考核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绩点

      五级制

      绩点

      95~100

      90~94

      4.5

      4

      优

      4

      85~89

      80~84

      3.5

      3

      良

      3

      75~79

      70~74

      2.5

      2

      中

      2

      65~69

      60~64

      1.5

      1

      及格

      1

      59分及以下

      0

      不及格

      0

      2.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数。

      3.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不予以补考: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事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3.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4.无故不参加期中考试。

      课程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后告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缓考:

      1.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2.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同时需校医务部门审核)确实不能参加考核;

      3.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外,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予缓考,逾期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补考:

      1.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

      2.取消考试资格;

      3.违反考试纪律;

      4.未办理缓考手续;

      5.重修考试不及格;

      6.全校性公选课不及格。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八条课程成绩的记载。

      1.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2.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3.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4.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计为“0”分并加以注明;

      5.旷考的课程成绩计为“零分”并加以注明;

      6.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及以上,按实际成绩记载;低于80分(或良好)以下的,计为不及格。

      7.各类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交流(交换)学习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按学校规定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一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对别的专业有强烈兴趣,并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

      3.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学生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第三学年及以上的;

      2.拟作退学处理的;

      3.二次转专业、转学或已获准转专业但自愿放弃的;

      4.属“三升二”或“专升本”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如获奖证书、学术成果、科技发明等),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审定,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1.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专业课程按照要求进行补修。各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为转专业学生确定应补修的课程,补修可按照重修方式进行。

      2.学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的,可予以承认;低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的,可计为全校性公选课学分,或经转入学院同意计为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浙教学〔2007〕156号)办理。

      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及转学前所学课程的学分认定,参照转专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需暂停学业,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应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五周的;

      2.因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工作请假超过五周的;

      3.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

      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可劝其休学或责令其休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补贴停发。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校根据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或续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复学的学生,按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校在每学期初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校对未达到学业要求的,给予学业预警。

      学生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中,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10学分及以上、20学分以下的,给予预警;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30学分以下的学分的,给予退学预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非毕业当学期,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已合格的课程除外)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

      2.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或者复学申请未批准;

      3.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五周;

      4.累计休学时间超过3年;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

      8.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育、体育(包括体能测试)均合格;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其总学分数,准于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定及毕业证书发放分别在每年的6月及12月各办理一次。

      第四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组织一次。

      第五十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数(缺30学分以下,不含30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仍为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可于毕业当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三条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而中途退学、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遗失或者损坏,需登报声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级开始执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上一条:关于对2008-2010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办法的说明
      下一条:绍兴文理学院学习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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