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8-2010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办法的说明
2008-2010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办法可同时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绍学院发〔2005〕78号)以及《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绍学院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毕业生只要符合2个文件中的其中一个文件的条件,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即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现对文件的具体执行作如下解释。
一、对《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绍学院发〔2005〕78号)执行办法的说明
1.对第一条第4款第4项“在公开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的说明:本说明发布之前发表的文章,只要是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均视为符合条件;本说明发布之后发表的论文,如以此作为学位申请的条件,必须符合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条件方可,即必须是在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创新学分认定具体参考《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绍学院发〔2007〕105号)。
2. 对第一条第4款第5项“相应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且相应的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的说明:相应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省一级,理、工、医、管理省二级)成绩要求合格及以上;相应的大学外语考试成绩要求为普通本科学生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艺体本科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英语专业本科学生JET3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3.对第三条“受记过处分者,如因表现较好而被解除处分且达到其他符合学位的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授予学位”的说明:本说明发布之前受处分者,可按此条执行;本说明发布之后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须按照新版《学位授予细则》规定执行,即“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获得学位者,作为在校生受处分后2年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二、对《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绍学院发〔2007〕106号)执行办法的说明
第一条第2款第3项“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指2007学年以后新学的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以及2007学年以前的不及格课程在2007年9月后经一次补考或一次重修仍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绍学院发〔2007〕106号)第五条“学位一般不予补授。但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如果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位。”对2008届及以后毕业的学生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