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聘任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保证质量,满足需要”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有利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团队)建设工作。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实行硕士生导师资格确认制、年度招生导师聘任制。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本校在岗人员,身体健康,能承担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
第六条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
第七条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科研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有主持在研的部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列前3名);
2.有主持在研的多个科研项目或人才工程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能有效保障研究生培养。
第八条 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硕士生导师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认定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全校与本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领域相关的、符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的教师,均可向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二)学位点推荐。硕士学位点学院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根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对原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及新增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评,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研究生处。
(三)学校审议审定。研究生处对所推荐人员进行科研情况的审核,经公示,递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根据学科发展急需,校长办公会议可直接认定担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聘任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方可作为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导师。经师生双向互选、学位点确认、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处复核,聘任为当年度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院在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中遴选国(境)外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经研究生处、外事处复核后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承担硕士生指导工作的硕士生导师,将纳入以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导师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完成每一届硕士生指导工作,学院和研究生处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暂停其1年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国(境)外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遵守相关外事纪律。
(二)承担有关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
(三)深入了解所指导的研究生德、智、体全面情况,针对其特点,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制订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
(四)与其他教师一起共同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严格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定期指导、检查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
(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并负责论文指导。
(六)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配合学院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
(七)教书育人,培养研究生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献身的品德,教育研究生自觉抵制学术腐败、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八)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应向学生提供助研金。
第十六条 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时,须落实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两周以上应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一般不能更换,但如果出现工作调动、出国1年以上(1年以内者须指定主要协助指导人员代理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正常工作时,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确定所接替导师人选,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同意。
第十八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调离或退休,经本人申请、所在学位点和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可以继续担任指导教师直至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起实行,原《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